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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8)青01民终1684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8)青01民终1684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民终1684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施工队被强制清场后,建筑工程由发包人实际占有,发包人在占有期间进行了装修以及设备添置,具备了实际使用建筑的客观条件,由此放弃了对建筑工程按程序进行验收的权利,该某公司,某公司占有建筑物期间向施工人陈某提出过工程质量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具有视为达到质量验收条件的法定推定效力。陈某作为外墙保温部分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提供工程验收资料,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工程验收的能力。应认定涉案工程已经达到了交付使用条件。且根据合同无效后的处……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2元,由上诉人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西宁分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某公司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某公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某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某公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