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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两审全胜的裁判逻辑拆解,延辉律师以案释法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西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两审全胜的裁判逻辑拆解,延辉律师以案释法

近日,西宁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尘埃落定。本案历经两审,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延辉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两级法院的充分认可。本文结合该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为读者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青01民终****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二、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施工队被强制清场后,建筑工程由发包人实际占有,发包人在占有期间进行了装修以及设备添置,具备了实际使用建筑的客观条件,由此放弃了对建筑工程按程序进行验收的权利,该某公司,某公司占有建筑物期间向施工人陈某提出过工程质量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具有视为达到质量验收条件的法定推定效力。陈某作为外墙保温部分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提供工程验收资料,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工程验收的能力。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2元,由上诉人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西宁分公司负担。

三、延辉律师解读

工程价款、租金、违约金的主张都有明确的诉讼时效(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及时发函、对账、起诉都能有效中断时效。

此类纠纷往往牵涉合同效力、履行瑕疵、价款结算等多重法律关系。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全套合同文本与履行凭证做了「法律体检」,将争议锁定在核心条款上,避免了诉请分散。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相关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等)。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工程完工后甲方拖延结算怎么办?
答:应及时书面催告并固定已完工程量证据(签证单、影像资料、往来函件),必要时委托造价鉴定并提起诉讼,同时注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问:租期内房东要卖房,租客必须搬走吗?
答:不一定。「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内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承租人有权继续占有使用至租期届满。

问:商品房逾期交房,购房者能主张什么?
答:可按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达到约定或法定条件的,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六、延辉律师实务建议

  • 签合同前核查产权、抵押、查封状态
  • 履约过程的关键节点书面确认
  • 发现违约及时发函催告,固定证据
  • 大额交易建议律师全程参与

七、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玉树、果洛、黄南等地)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把握维权时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简称「延辉律所」)2015年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律师团队已过百人,设有刑事辩护部、民商事诉讼法务部、政府法律顾问部等七大业务部门,累计承办各类案件8000余件,业务覆盖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青海全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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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及办案实践整理改写,文中当事人均已化名处理,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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