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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2701民初217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玉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2701民初217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2701民初21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马冠超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分别与几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建房施工合同》,且签订合同的主体、标的、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均不相同,两份合同各自具有独立性。因此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相关规定。在本院向原告释明根据合同相对性分别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选择其一被告继续诉讼情况下,原告仍坚持要求两被告承担工程款的给付,导致其起诉的被告主体不能明确。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63.0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马冠超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