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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21民初3428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大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21民初3428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21民初342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土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2、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3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建设(土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11000000元结算工程价款;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工期为134天;质量标准为达到国家规范标准;工程进度付款为周期结点完工验收合格百分比支付;该合同并对合同应当约定的内容进行了完整约定。2016年12月9日,又签订《防撞墙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固定价150000元和《楼层板踏步钢筋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固定价为399456元整。后双方又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一期室外工程包括锅炉房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合同固定价为4400000元整;合同工期为162天,即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工程款支付为完工……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因合同是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某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签订了合同,某公司公章,且该合同大部分已实际履行,原告(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合同必须解除的依据,故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工程款总额如何确定?某科技公司要求退付多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的诉求,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三份中,虽在三份中多次约定了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承包,但在一期室外工程补充协议中,双方又在合同第六条确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按实际施工量据实结算。故本案中,一份合同和三份协议中,只有三个结算方式为总价承包,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包死价合同,还有一个结算方式为据实结算。现被告雷某撤出工地后,涉案工程未交付、未验收、未结算,已完成……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某建筑公司、被告(某建筑公司西宁分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作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