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01民终1679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民终1679号、(2020)青0122民初2501号
- 审理程序:二审、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雪燕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竣工移交证书》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紧密关联,予以采纳。第一份视频拍摄时间、地点及其中人物不明,不予采纳。第二份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纳。再,某公司为了证明其主张的多巴新城燕尔沟消防站维修费用成立,还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工程公司承建,项目经理为徐华;《工程签证单》,某公司因室外电动伸缩门门房外装饰由原设计粘贴瓷砖调整为干挂大理石而申请工程量签证;面积核算单,某装饰公司某公司施工,工程量为80.9㎡,某公司支付;《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欲证明多巴新城燕尔沟消防站工程已竣工验收;现场照片,欲证明多巴新城燕尔沟消防站电动伸缩门工程的施工位置及内容。某公司质证称,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2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二、某建设公司于某公司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业务用房外墙干挂大理石幕墙工程款439727.27元;三、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雪燕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书》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