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1民终1923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民终1923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万虹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是否实际交付使用,上诉人已完成的工程量是否达到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的问题。据二审查证事实,某工程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王某乙施工的抹灰工程已交付相对方王某甲,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双方应在王某乙对工程质量瑕疵修补后予以结算。原审法院对此节事实认定不清。另关于王某乙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在其与合同相对方王某甲达不成一致情况下,一般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并参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计价标准予以综合判定或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王某乙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提交的书面鉴定申请未予答复,其在二审庭审中再次提出鉴定申请,鉴于在二审中委托鉴定将产生新证据,据此作出裁判可能影响对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故本案不……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万虹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