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2801民初47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2801民初47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邱成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337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11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7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协议》,原告将其承包的青海省格尔木市中国农业银行格尔木支行的部分建筑工程承包给被告建设,双方约定一次性包干价为人民币134万元。截至2018年2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预支被告工程款及民工工资131万元。2018年2月12日,原告又通过格尔木市劳动监察大队再次向被告支付民工工资367700元,原告总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677700元,超过双方约定的承包价134万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再三推诿,拒不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余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某建设公司的某银行格尔木分行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银行格尔木分行将其职工活动室建设项目承包给原告雷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33元及保全费2264元(原告雷某已交纳),由原告雷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邱成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