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018)青01民终1984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民终1984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胡成芳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宋某对拦隆口村委会提交的××县硬化工程(设计)平面图示汇总表、湟中县2014年村级道路硬化工程(竣工验收)平面图示汇总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与一审法院向湟中县交通运输局调取的“情况说明”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可。对拦隆口村委会与村民自测道路测量统计表,宋某不予认可,因系拦隆口村委会与村民单方测量,拦隆口村委会未能提交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不具有证明力。2019年1月7日湟中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关于2014年湟中县拦隆口镇拦隆口村实施“美丽乡村”村级道路硬化工程的情况说明,其第3、4项内容与一审法院向湟中县交通运输局调取的“情况说明”所确认的最终完成村内硬化道路1.945公里不一致,故对该说明的第3、4项的效力,不予认……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变更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8)青012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为“湟中县拦隆口镇拦隆口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宋某修建文化活动广场剩余工程款44664元、道路硬化修补剩余工程款122551元及逾期利息9684元,共计176899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胡成芳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