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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28民终15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青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28民终15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8民终159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认定如下:2011年7月15日,上诉人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刘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二条载明:“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散水以内主体工程施工(不含屋面防水,保温隔热及外墙涂料,门窗安装,栏杆扶手,水电暖安装,其中屋面保温及水电暖安装的正负零以下预埋由主体施工单位完成)”;第7.1.3条载明:“乙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技术资料。”第8.1甲方工作中的8.1.1条载明:“提供施工图,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及乙方参加图纸会审。”第11.1条载明:“主体工程施工至正负零以上开始付款,施工至正负零付合同总价的25%...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第13.2.1条载明:“乙方需完成的工程量为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中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量(不包含屋面SBS防水,栏杆,保温隔热工程,门窗工程,外墙涂料工程和水电暖工程,A户型包括吊顶和墙……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周某主张的正负零以下地基基础工程是否包含在2011年7月15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本案中,被上诉人周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刘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和案涉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时间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间是2011年7月15日,案涉地基基础工程于2011年7月9日进行验收。工程施工在前,合同签订在后在我国的建筑市场并非个例,不能仅以工程施工在前,合同签订在后这一时间节点,必然得出已施工项目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的结论。还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情形,综合认定案涉地基基础工程是否在《建设工程施工……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8)青28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周某的诉讼请求。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