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2521民初935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521民初93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陈某1、曲某、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190000元;2.某公司及接待中心项目建设工作小组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9日,被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及接待中心项目建设工作小组(简称“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公司某公司及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事宜达成一致。2012年10月16日,某公司签订了《某公司及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内部责任承包协议》,被告某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了三原告。2018年5月14日,经审计,发包方完成结算审计并出具《结算审核定案单》,某公司及某公司综合楼签证审定金额为10465900.49元,截至起诉之日尚余8190000元未支付。目前,涉案工程已完工并已实际投入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某公司违法转包工程,且在涉案工程中没有任何资金投资及人员投资。涉案工程项目系原告独立垫资完成。被告某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且能够证明其待证事实,其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对2、3、4号证据,经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对其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某公司提供的1、2、3、4、5、6、7号证据,经质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指向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综合予以认定;对证据8中的《外墙石材干挂幕墙合同》结合第三人举示的证据《刻制印章审批表》说明,该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则对该合同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但结合原告质证意见对于本案案涉工程中的外墙石材干挂幕墙工程及消防工程的施工人员系三原告寻找,三原告知情并参与其中,该工程款包含在总结算价款内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消防工程……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1、曲某、樊某工程款3340789.66元;二、被告某公司及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原告陈某1、曲某、樊某工程款3340789.66元的义务;三、驳回原告陈某1、曲某、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