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28民终192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8民终192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认定如下:德令哈市2011年“交钥匙”保障性住房工程由原审被告德令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包,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和某公司承包,上诉人某建筑公司将其中地块二的10号、19号、21号、22号、23号楼主体工程分包于被上诉人万某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2月15日,被上诉人某工程公司对德令哈市2011年“交钥匙”保障性住房工程中的地块一、地块二临时设施机械费、保障性住房土建主体、保障性住房水电、保障性住房材料、保障性住房楼梯栏杆安装、二期廉租房、幼儿园项目、后期劳动监察大队付款等八个项目进行结算,形成《万某施工队项目付款情况》。在该付款情况中,被上诉人万某注明:察尔汗装修款未算。修门维修款未算。卫生洁具未算。幼儿园增加工程款未算。以上几项共计币:1059646元。以上几项有待核实。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万某施工队项目付款情况》中的第二项保障性住房土建主体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地块二的10号、19号、21号……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之规定,某建筑公司大通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万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万某主张的地基基础工程是否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约定:“……其中屋面保温及水电暖安装的正负零以下预埋由主体施工单位完成”,第7.1.3条约定:“乙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万某的诉讼请求。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