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0102民初3459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02民初345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孙婷婷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外保温内保温内墙批灰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宁永腾小区(门牌已隐去)、10号住宅楼的外保温内保温内墙批灰项目承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1502000元,被告支付了1282000元后,剩余款项220000元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胡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工程量结算单》中,被告胡某署名为“欠款人”,某公司西宁分公司或赵东平之间存在关系。被告提出,与原告签订合同和结算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被告丈夫俞国俊于2017年1月4日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条,被告在向原告出具工程量结算单后,该欠条已由被告方收回,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上述陈述可以采信,故原告主张的债权诉讼时效并未经过,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综上,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工程款220000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孙婷婷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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