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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法院这样判((2018)青民初147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青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法院这样判((2018)青民初147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已脱敏)
  • 案号:(2018)青民初14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谈有婷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某公司2X350MW热电联产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工程款16914.6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809.41万元(资金占用费=本金×年利率÷365天×占用期间,16914.67万元×4.75%+365天×822天=1809.41万元,占用期间从2016年6月1日计算至2018年9月1日,共计822天,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6月中长期贷款年利率4.75%);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解除《某公司2X350MW热电联产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工程款(包含设备款等)及垫资利息13350.254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原告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总承包范围和合同价款等,同时签订补充协议与垫资协议,进一步明确承包范围、合同价款支付方式、项目垫资协议担保事……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为未完工程,虽未竣工验收,某公司原因导致停工,某公司与某公司均同意解除合同,对此本院予以准许。某公司同意就已完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予以先行结算并予以给付,且双方经结算已经达成两份会议纪要,某公司主张工程款等相关费用的条件已经成就。双方经协商结算,形成两次会议纪要,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13350.2540万元,包括已完工程造价、垫付设备款、临建费、管理费、停工补偿、垫资利息等所有费用,该两份会议纪要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某公司认为应扣除设备款2761万元,但其在本院质证核对应付价款时明确予以认可并对河南一火的主张无异议,认可欠付设备款2761万元,本案的事实也是河南一火确实为其垫付了设备款2761万元,……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同意解除《某公司2X350MW热电联产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本院予以准许;二、被告某公司于某公司工程款、垫资利息等费用11350.2540万元;三、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谈有婷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