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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20)青01民终1464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西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20)青01民终1464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民终1464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陈峥、王浩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公司虽上诉主张停窝工损失在双方结算时已做核减处理,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单》并无此记载,即便该定案单中有设计变更、签证变更部分的核减,但此项目与停窝工损失并非同一概念,某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停窝工损失的证据,某公司不予认可,某公司某公司索赔的停窝工损失理应由其承担给付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某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陈峥、王浩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