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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2321民初433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2321民初433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321民初43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32424.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0415.31元,两项合计1332839.5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图纸设计费、控制价格费、招标费、拆迁费38783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的综合楼和住宅楼建设项目于2013年5月21日通过公开招标,由原告中标建设,于2015年11月15日竣工。根据被告确认,被告应付工程款8288112.33元,己支付6965688.12元,欠付1322424.21元。此后,被告于2017年12月22日又支付19万元后,余工程款1132424.21元拖欠未支付,应按约定支付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的利息200415.31元。另原告因上述工程为被告垫付图纸费、设计费、控制价格费、招标费、拆迁费共计387834元。该费用也应返还。同仁县隆务镇人民政府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工程款未付之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约定(合同33项),现被告隆务镇政府已完成结算价款的确认,支付结算价款条件成就,被告隆务镇政府应按约定履行支付结算价款之义务,其逾期未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某公司未提供发票导致未能按期付款,因某公司一方。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而且双方也没有约定工程款支付以开具发票为前提,故被告隆务镇政府以对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不能成立。综上……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同仁县隆务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132424.21元;并支付利息148068.33元;二、驳回原告某建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