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民终12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民终12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2013年3月28日《施工挂靠协议书》虽由某公司签订,某工程公司在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初278号案中认可袁某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亦认定袁某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某公司与涉案工程无关,涉案工程的结算及工程施工均由袁某个人进行。而一审中,某公司亦提交《情况说明》,认可袁某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上述调解书、判决书、《情况说明》均装订于一审卷宗中,一审法院应对本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后,对袁某是否为本案实际施工人进行认定,而一审法院仅以“某公司应分属独立的法律主体,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袁某的起诉……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44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