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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8)青0102民初2855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8)青0102民初2855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02民初285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汤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67720元及损失147401.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水、电暖)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七一路延伸段锦峰花园(32号楼)一栋水电暖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并对该工程包工包料。双方还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及工程款的结算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但被告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后于2017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又签订一份《锦峰滨河苑32#楼水电班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以锦峰滨河苑31#楼1221、1063号房折抵工程款,2017年9月15日前再用二套房过户到原告名下冲抵工程款,剩佘工程款在9月内将房号列出,再按施工进度过户到乙方名下冲抵工程款。合同约定后,被告不能按补充合同的约定履行抵房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由于被告久拖工程款不予支付,原告再无能力垫资,无奈,原告……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证据1,由于被告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在庭审中要求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原告认可该合同为其自己拼接的合同,对其效力不予认定。证据2、3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与本案无关,对其效力不予认定。证据5的内容和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不一致,对其效力不予确认。被告某公司提交的证据:1、付款往来表,证明某公司向袁某甲支付工程款的情况。2、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某公司和袁某甲、江苏弘盛的结算至今没有进行,合同已经终止,截止目前袁某甲及江苏弘盛没有履行该份调解书,对原告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不予认可。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被告某公司认为与其无关,袁某甲认为属实。某公司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另外,对证据1……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建筑公司、袁某甲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汤某支付工程款670408.25元;二、驳回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起诉及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