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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20)青01民终1403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西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20)青01民终1403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民终1403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马玉平班组的结算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效力不予认定。因某公司雇佣劳务人员,有利害关系,苏某未能提交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除认定“苏某以临工的方式进行贴柱砖,劳务费为6421元”与事实不符外,其余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根据《甘肃唯美艺高苏某班组结算单》中临工费25840元,苏某称临工指贴200×200柱面砖产生的费用,包括贴砖人工费20995元及地砖维修费及清理垃圾费用4845元,合计25840元,某公司亦表示认可。某公司与苏某均认可苏某班组在施工期……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48元,某装饰公司负担2974元,余2974某公司;二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