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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20)青0105民初65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20)青0105民初65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05民初6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袁富学、王雪燕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某甲、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8000元;2.被告吴某甲、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判决给付之日,暂计算为1777.03元(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3.被告某公司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后原告将前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吴某甲、张某支付原告工程款28000元;2.被告吴某甲、张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判决给付之日,暂计算为1777.03元(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3.被告某公司及某公司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原告与被告吴某甲约定,吴某甲将其承包的位于西宁市××区的钢筋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17年12月16日工程停工后,原告与被告吴某甲进行结算,约定由被告吴某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000元……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王×虽为王某姐姐,但庭审中,被告吴某甲认可王×接手了王某的剩余工程,且没有证据显示王×与王某为合伙关系,故王×签字的结算单不能代表王某,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依据各方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原告在被告吴某甲处承揽了位于西宁市××区的钢筋工程,原告进行部分施工后由其姐姐王×接手并完成施工。2017年12月16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甲进行工程款结算并形成青工37号楼钢筋班组结算单,载明“青工37号楼钢筋班组王某商业A区、D区用工800个工日×230元/工日=184000元,另补助王某个人56000元,作为进出场开支,现场借支20000元整,剩余工资款为220000元整,于2017年12月23日前支付王某工……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28000元及利息1777.03元(2019年10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某银行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某、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袁富学、王雪燕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