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2323民初88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323民初8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转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三江源国家森林公园科普教育服务设施澜沧江源园区及三江源国家公园2017年森林公安东仲、麦秀、阿尼玛卿和昂赛保护分区派出所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2、依法判决已履行的部分参照有效合同处理,被告向原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2170780.3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三江源国家公园科普教育服务设施-澜沧江源园区、三江源国家公园2017年森林公安东仲、麦秀、阿尼马卿和昂赛保护分区派出所建设项目,并对其进行施工,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工程的承包方式、承包范围等。按照合同约定,原告给付工程款的方式为:按进度付款,但在由被告负责施工的项目施工至工程总进度的60%时,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10707737.56元,原告向被告超付合同约定价款2170780.38元,由于被告收取该笔工程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且未及时足……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某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未有建筑资质的被告张某乙施工,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超付的工程款2077450.7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转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