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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库建设工程合同案:依法维权的裁判逻辑拆解,延辉律师以案释法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泽库建设工程合同案:依法维权的裁判逻辑拆解,延辉律师以案释法

近日,泽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尘埃落定。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制定了周密的代理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结合该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为读者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青****民初88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三江源国家森林公园科普教育服务设施澜沧江源园区及三江源国家公园2023年森林公安东仲、麦秀、阿尼玛卿和昂赛保护分区派出所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2、依法判决已履行的部分参照有效合同处理,被告向原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2170780.3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4年4月1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三江源国家公园科普教育服务设施-澜沧江源园区、三江源国家公园2023年森林公安东仲、麦秀、阿尼马卿和昂赛保护分区派出所建设项目,并对其进行施工,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工程的承包方式、承包范围等。

三、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某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未有建筑资质的被告张某乙施工,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超付的工程款2077450.7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延辉律师解读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互独立——未取得产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直接影响权利实现路径。办案中准确把握二者关系,是制定诉讼策略的前提。

工程价款、租金、违约金的主张都有明确的诉讼时效(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及时发函、对账、起诉都能有效中断时效。

五、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相关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等)。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租期内房东要卖房,租客必须搬走吗?
答:不一定。「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内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承租人有权继续占有使用至租期届满。

问:商品房逾期交房,购房者能主张什么?
答:可按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达到约定或法定条件的,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问:工程完工后甲方拖延结算怎么办?
答:应及时书面催告并固定已完工程量证据(签证单、影像资料、往来函件),必要时委托造价鉴定并提起诉讼,同时注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七、延辉律师实务建议

  • 签合同前核查产权、抵押、查封状态
  • 发现违约及时发函催告,固定证据
  • 大额交易建议律师全程参与
  • 履约过程的关键节点书面确认

八、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玉树、果洛、黄南等地)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把握维权时机。延辉律所推行标准化服务体系:委托后15分钟内初步响应、常规法律意见书7日内交付、24小时人工+AI双轨法律服务热线,西宁总所与湟源、湟中分所三点布局,就近服务全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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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及办案实践整理改写,文中当事人均已化名处理,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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