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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0202民初140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0202民初140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202民初140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袁富学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的争议焦点:1、合同签订时间问题?2、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经济签证单的内容是否在合同约定之外?4、违约金是否支持?本院认为,一是关于本案中的合同签订时间问题。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此合同的第4页上签章处签订时间为打印的"2011年11月15日",而在同一《合同》的第36页的通用条款部分,签订合同时间原被告双方均为手写的"2010年11月15日",签订时间明显不一。被告认为本工程施工在前,所有的工程完工后才补签的合同,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工程价款不得变更的内容,被告认为该工程已全结清,因施工在前,所以所有签证单的价款不存在合同外……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某公司、某公司青海分公司工程款2189736.16元;二、驳回原告某公司、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袁富学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