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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海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海东)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2民终18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冶兆忠、喇海娟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马某丙、马某丁作为涉案工程的违法承包方,再次将该工程承包给二原告,原告无建筑施工资质而承揽该工程,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二原告与马某丙、马某丁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本案中,二原告主张解除与马某丙、马某丁之间所签订合同的请求,因合同的解除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应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合同虽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涉案……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608元,由上诉人马某丙、马某丁负担4304元、上诉人某公司负担4304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冶兆忠、喇海娟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协议书》第四条、《合同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