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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2523民初1054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贵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2523民初1054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523民初105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5934901.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公司处承包了贵德县海南小区(门牌已隐去)楼的A部和B部。2013年4月15日某公司、张某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文某承包1号楼A、B部的主体框架和木工,并约定合同单价为40元/㎡。另约定由文某先行支付20万元保证金,且工程达到±0.00时按完成量付70%的工程款,在工程主体封顶且验收合格后按工程量95%付款,待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工程款。上述工程在2016年10月已经完工入住,但被告尚欠14万元木工费未结清,也未退还20万元保证金。2013年5月18日某公司、张某再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文某完全承包海南小区(门牌已隐去)楼的B部。付款方式与2013年4月15日的《承包合同书》一致。之后文某负责施工的工程经竣工并验收合格,且业主已经于2016年10月份入住。文某多次找几位被告索要剩余工程款,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未付。审理……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以及张某与文某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由于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内容即海南小区(门牌已隐去)楼全部交由张某承包施工,构成转包,而张某将其中的1号楼B部工程交由没有分包资质的文某承包施工,构成违法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上述两份施工协议书均属无效。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作为某公司……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344.31元(已交26409.2元,缓交26935.11),由原告文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