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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0121民初4336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大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0121民初4336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1民初433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瑶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公司签订的《地面电站施工安装合同》;2、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5209481元、违约金3782609元,上述款项共计8992090元;3、原告方律师费120000某公司承担;4、某公司负担;5、某公司、姚某、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某公司某公司20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被告某公司将该项目地面电站施工安装部分分包给原告。双方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地面电站施工安装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单价及工程款支付方式明确进行了约定。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和2017年10月25日分两笔将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也依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至起诉时止原告共计完成合同内外工程量价款合计5709481元,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期工程款。因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现原告依据《某公司合同法》某公司所签订的《地面电站施工安装合同》,某公司应按照未付工程款每逾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地面电站施工安装合同》为当事人签订,合同能证明承包方式,工程款的结算等事实,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因被告提出本案工程质量问题,有监理单位的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因此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原、被告均认可已经预先支付工程款50万元,因此,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5,与原告提交的结算单相互印证,原、被告在工程停工后未进行结算,因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6,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因上述判决书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能证明相关案件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对被告某公司、孙某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电气公司于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5100240.52元、律师费50000元,共计5150240.52元;二、驳回原告某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某公司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瑶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某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某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某公司合同法》第67条、《某公司合同法》第52条、《某公司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某公司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