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8)青01民终430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民终430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陈某、某公司对工程施工量均不持异议,某公司提交陈某签名的借据证明其已经足额支付了劳务工资,但经司法鉴定,某公司提交的具有陈某署名的借支单中,2017年4月9日及2017年5月10日的两张借支单中陈某署名及捺印非陈某本人书写及捺印,故扣除上述两张借支单中的款项后,某公司已经支付给陈某的款项为1435000元,尚欠186185元未支付,某公司应予以支付。某公司上诉所持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应对全部借支单进行鉴定的主张,本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借支单中,除对2017年4月9日及2017年5月10日的两张借支单不予认可外,对其他借支单均予以认可,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某公司向陈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76185元正确,予以维……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8元,由上诉人某建筑劳务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