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8)青2821民初1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2821民初1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30日被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就乌兰县LNG加气站土建工程施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1月15日,工程价款为2180000元等有关事项。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48%向其支付工程款1035000元。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包某、马某与原告薛某以口头协议方式约定将乌兰县LNG加气站土建部分工程交由原告薛某施工,工程价款为1210000万元。被告包某、马某先后预付原告薛某357000元工程款。2017年11月18日,被告某公司以天气逐渐变冷,气温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已不具备正常施工为由申请停工,2017年11月20日,乌兰县质监站以冬季不宜施工为由下了冬季停工令。现原告薛某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860000元,但尚有41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经被告多次催告,被告拒绝支付。遂诉来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施工合同》;依法判……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包某、马某与原告薛某以口头协议方式约定将乌兰县LNG加气站土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交由原告薛某施工,工程价款为1210000万元,且已实际预付原告薛某357000元工程款,构成违法分包的事实。原告薛某作为无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其与被告包某、马某的分包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但作为实际施工人原告薛某应当获得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因本案涉及的是未完建设工程,原告薛某只完成了协议约定的部分工程量,现双方当事人对已完成工程量有争议,且该已完成的工程量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综上所述,原告薛某要求支付工程剩余价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73.0元,减半收取3286.5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王延辉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王延辉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王延辉律师提醒:固定总价与按实结算的争议,关键在于合同条款解释与履约过程证据,开工之初就应建立资料台账。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对每一起案件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从接案评估、证据固定、庭前模拟到判后跟进实行全流程节点管控;本案的办理正是这一标准化体系的日常实践。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