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6)青2223民初45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2223民初4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被告海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建设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款为4768414.82元。后因工程量缩减,合同总价款调整为3831111.89元,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海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另查明,被告某建设公司此次项目的负责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原告罗某,双方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4月22日签订了2份《劳务协议书》,第1份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650000元,第2份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580000元。再查明,被告敖某先后支付工程款340800元,后经海晏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理,被告敖某再行支付劳务费93865元,合计共支付434665元。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提交的2份《劳务协议书》中对工程价款有明确的约定,从2份《劳务协议书》签订的日期、材料约定及价款变更的对比中可以推定,原告罗某与被告敖某于2014年4月22日签订的《劳务协议书》是对管材材料变更及工程量缩减后的进一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得到遵守和执行。被告敖某在庭审中主张原告根本没有达到工程量的抗辩主张,因不同意对实际工程量进行重新测算且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敖某支付原告罗某工程款145335元;二、被告某建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罗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