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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2802民初84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德令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2802民初84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2802民初84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之规定,周某、刘某等人均非建筑施工企业,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无效合同。第三人刘某出具说明函其证实,第三人将涉案工程转让给原告周某,而刘某以合同外工程系自己完成为由主张工程款,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原告周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合同签订前周某实际施工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故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该工程款由原告周某享有。关于第……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工程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工程款529886.51元及利息(其利息:以529886.51元为基准,从2013年12月31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德令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欠付被告某工程公司工程范围对原告周某承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第三人刘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