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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0102民初783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0102民初783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民初78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某公司支付杨某工程款295644元;2.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36587.53元(自2016年7月6日至2017年2月24日每日按应付工程款千分之二计算);3.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大商业砌筑风井、隔墙零星施工合同》,约定杨某负责该工程的施工,杨某依约完成了施工义务,现该工程已竣工交验,但某公司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自2016年7月6日至今拖欠工程款共计295644元。经杨某多次催要,某公司拒不支付,致使杨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此,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杨某依照双方的口头协议完成了约定的工程量,某公司对此进行了确认,并对工程款进行了核算,在扣除应扣款项之后,确认尚欠杨某工程款295644元,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杨某同意从上述款项中扣除税款32627.76元,某公司要求杨某支付其工程款的税金32627.76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3月1日,某公司向杨某出具了工程结算单,说明在此前杨某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并不存在延期违约行为,因双方的书面合同是在工程完工并结算后补签的,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均与事实不符,对其效力,本院不予确认。某公司给付其违约金136587.53元的本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某公司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杨某工程款263016.24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杨某的其他本诉请求;三、驳回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