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0223民初3039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223民初303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青海省湟水河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明渠项目6号标段”结算所需的农民工工资表及设备租赁费支出明细,并保留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权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2日,原告与某工程公司位于××县、温家村、山城村的“青海省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6号标段”签订劳务合同,负责该标段的明渠、渡槽、分水井、排洪涵、车/便桥工程的劳务作业,后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交由被告施工,现该部分工程已全部完工,被告施工的项目完工后由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劳务费,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出具农民工名单及工资明细,也未按约定向原告出具机械租赁费用支出明细,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并多次集结案外人采取阻碍原告的施工,阻碍原告的整个工程的进展,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被告马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以“将涉案工程的部分劳务作业交由被告施工,现该部分工程已全部完工,被告施工的项目完工后由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劳务费”这一事实存在为由提出诉讼请求,但在庭审中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的事实存在,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不清,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某劳务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