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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5)西民一初字第43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5)西民一初字第43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5)西民一初字第4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9日被告彭某(甲方)与原告孙某乙(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天峻县阳康乡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工程地点:天峻县阳康乡,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装修内容:街铺面、乡政府所在各单位、牧民小区等的房檐、窗帽、窗边、门檐边及外饰立柱等藏式穿衣戴帽工程,GRC构件产品及运输、装卸、安装及彩绘,工程开工日期:2012年6月20日,工程竣工日期:2013年8月20日,质量要求: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终身维修,工程质保金为总价款的5%。该工程于2012年6月开工,于2013年12月交付使用。庭审中,原告孙某乙认可已收到工程款1110000元。天峻县阳康乡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建设工程项目于2013年7月1日中标,2013年7月17日,被告天峻县阳康乡人民政府(发包人)与被告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7606238元……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天峻县阳康乡人民某工程公司,被告某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彭某,被告某公司的名义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孙某乙。被告某公司某公司资质,双方系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2013年7月17日,被告天峻县阳康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2012年5月29日被告彭某与原告孙某乙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因双方均无相关资质,该合同无效。但原告孙某乙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被告彭某支付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孙某乙提出的门柱(方柱)在第一次施工完成后,有37户共70个柱子被被告彭某拆除重新进行了更换,应计算工程造价的意见。经查,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司法……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某支付原告孙某乙工程款541484.2元,被告某公司对以上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康乡人民政府在欠付总工程款7206238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孙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