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8)青0121民初198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21民初198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邱成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因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24987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5日,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大寨子村渠道施工合同》,约定将位于××县的渠道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至2016年11月项目停工。2017年6月4日,经双方结算,由被告王鹏向原告出具金额为610000元的工程欠款凭证一份,并承诺于2017年7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此后,被告王鹏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辞不予支付欠款。被告某水利公司系原告承包工程的发包方,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为承包方,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尽快支付工程款6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驳回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五千零七十五元,依法退还给原告云某。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邱成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