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0105民初490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5民初49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发电机租赁费148800元;2.支付利息及违约金87012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支付利息及违约金63771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基坑支护施工合同,被告将本市城北区北川河新型农村服务中心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承包给原告。2015年4月10日,原告进场施工,2015年4月29日,工程完工。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71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在城北区农牧局协调下,被告分两次支付75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被告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认证事实,被告未付工程款为:应付工程款171000元-已付工程款145156元=25844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结算次日2015年7月15至起诉日2017年1月5日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计算基数有误,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为:25844元×5%(1+30%)÷365天×540天≈2485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约定提供相应资质及施工资料,违约在先,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已依约履行主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价款,提交相关资料仅是附随义务,被告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工贸公司于某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工程款25844元、逾期利息2485元,合计28329元;二、驳回原告某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