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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律师: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0121民初1871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大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律师: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0121民初1871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1民初187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非婚生女孩苟成灵薇(2018年12月15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父母包办于2018年2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生育了长女苟成灵薇,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无缘无故跑到娘家不回家,原告叫了几次无果,被告怀孕8个月后回家生孩子,女儿苟成灵薇出生四十七天,因患严重肺炎在青海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时,被告不闻不问连个电话未打,好像孩子不是被告所生,一点人情味都没有,为原告切身利益,请求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800元,一直到孩子十八周岁为止。被告马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某,原告与前妻生有一孩子,我与原告生育的女孩苟成灵微应当由我抚养,因我患有疾病且无经济收入,如果孩子由原告抚养,孩子的抚养费我不承担或少承担。原告苟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马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自己的辩解意见,向本院……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后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孩子患有疾病,被告也患有疾病,生活尚且不能自理,因此非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为妥;关于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青海省2018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9462元,被告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每月394.25元,考虑到被告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酌情减免抚养费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孩苟成灵薇由原告苟某抚养;二、被告马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给付)。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家事案件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承办律师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围绕彩礼返还、共同财产分割、继承份额等争点,结合当地风俗与法律规定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