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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婚约财产纠纷律师: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22民初1007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湟中婚约财产纠纷律师: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22民初1007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22民初100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东存贞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顾某1系被告顾某2、梅某之女。2018年2月13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1按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至今尚未进行结婚登记。2018年12月17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1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顾某1离家出走。原告李某为与被告顾某1缔结婚姻,按习俗给付被告顾某1见面礼600元、金手镯1对(36.95克,价值10762元)、金项链含吊坠1条(18.61克,价值5607元)、金戒指1枚(6.639克,价值2449.79元)。给付三被告订婚“自愿”16600元,干礼66000元。被告顾某1的陪嫁物有钻戒1枚(2.76克,价值8282元)和足金耳环1对(3.218克,价值1161.7元)陪嫁首饰均在被告顾某1处。毛毯1条、花瓶1对、十字绣1个、暖瓶1对、脸盆1对(以上陪嫁物品均在原告家)。被告给原告的“冠戴”有羽绒服1件、西服1套、鞋1双、皮带1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购买首饰票据等证据证实。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1未依法登记结婚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所送彩礼数额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原告订婚时给付被告现金23000元,给付化妆品1400元,2017年10月5日送礼时给付彩礼76000元,长稍钱1200元,但被告方认可订婚时给付现金16000元及见面礼600元,送礼时给付彩礼66000元并非原告所述的76000元,对此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以被告方自认的订婚时给付16000元及见面礼600元,送彩礼66000元认……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某1、顾某2、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55000元;二、被告顾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金手镯1对(36.95克,价值10762元)、金项链含吊坠1条(18.61克,价值5607元)、金戒指1枚(6.639克,价值2449.79元);三、被告顾某1陪嫁物钻戒1枚(2.76克,价值8282元)和足金耳环1对(3.218克,价值1161.7元)归顾某1所有;四、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顾某1、毛毯1条、花瓶1对、十字绣1个、暖瓶1对、脸盆1对。如果……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东存贞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家事案件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承办律师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围绕彩礼返还、共同财产分割、继承份额等争点,结合当地风俗与法律规定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