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2015)中民一初字第37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5)中民一初字第37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9日,双方经西宁市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该调解书未对位于本市城中区饮马街(门牌已隐去)1号楼1062室房屋进行分割。本案争议的房屋系2008年7月12日,由被告时某某作为买受人,以260000某置业公司购买,2010年7月13日,被告时某某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城中区字第**8015号)。另查明,2008年12月29日魏某某与时某某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经某投资公司买的东街(门牌已隐去)1062室离婚后无条件的归时某某所有。”庭审中,魏某某与时某某均认可协议中的东街(门牌已隐去)1062室为本市城中区饮马街(门牌已隐去)1号楼1062室。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证据一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二系已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能够证明涉案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时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证明原告在当时离婚时自愿将夫妻全部共有财产归被告所有;证据二、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原、被告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达成一致,并已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证据三、协议书,证明原、被告自愿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被告时某某所有;证据四、房屋产权证,证明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时某某,证明原告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证据五、请求书,证明2011年被告照顾原告时就知道房屋产权证就下来……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6.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家事案件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承办律师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围绕彩礼返还、共同财产分割、继承份额等争点,结合当地风俗与法律规定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