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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案:25568.40元争议如何认定?王延辉律师以案说法

乌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案:25568.40元争议如何认定?王延辉律师以案说法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821民初29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签订的38.74亩耕地的《土地租赁合同》,并将耕地立即返还给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将38.74亩租赁土地恢复原状;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度管理费9685.00元、2018年度土地租金25568.40元、2018年度管理费9685.00元,2019年度土地租金25568.40元、2019年度管理费9685.00元,合计人民币80191.80元;4.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从乌兰县柯柯镇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的土地中的38.74亩以租赁的方式流转给被告,被告租赁土地的用途为构杞种植,租赁期限为二十年,自2012年3月25日至2032年3月25日止;前十年的第一年租金减免,第二年租金每亩300元,第三年租金每亩400元,第四年起至2021年租金每亩每年6……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本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赁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此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被告后,被告张某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本案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租金、管理费应当由被告……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农业公司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5月3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二、被告某农业公司2017年度管理费9685.00元、2018年度土地租金25568.40元、2019年度土地租金25568.40元,共计60821.8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张某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王延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王延辉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王延辉律师提示: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纠纷政策性强,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村集体决议是核心证据;涉及草场流转的,还要注意牧区特殊政策与双语沟通。

本案办理过程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标准化办案体系,庭前完成类案检索报告与证据清单梳理,庭审策略经团队研讨确定,全流程节点向委托人同步,以团队化机制保障办案质量。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王延辉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