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0102民初3201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民初320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对《合同书》所涉商铺即位于本市滨河路商业综合大厦A区一层5号商用铺面有所有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2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坐落在滨河路商业综合大楼A区一层5号商用铺面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为54.32㎡,该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总金额计2444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额支付了房款,被告也将该商铺交付原告使用。但2006年,被告为该综合楼办理产权手续时,并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商铺的产权手续。而是将该房屋的产权直接办理在被告名下。2013年8月14日,该商铺所在区域拆迁,因为被告将产权登记在其名下,致使原告未能领到拆迁补偿款,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已经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某商贸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原告王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11月5日签订《合同书》,对……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应视为对原告诉求及主张的默认。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交证据的效力。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告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原告王某对位于本市滨河路商业综合大厦A区一层5号建筑面积为54.32㎡的商用铺面有所有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