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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合同纠纷(综合)诉讼案例:(2019)青0221民初784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合同纠纷(综合)诉讼案例:(2019)青0221民初784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221民初78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拆迁款1659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6月在平安区小峡镇下店村开办小峡镇彩虹艺术幼儿园。为满足办学需要,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将位于××县的家(两层楼房及平房共十间)租赁给原告用于办学,租期为五年(即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该房屋(即涉案房屋)于2012年被政府征地拆迁,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办学,且涉案房屋因拆迁所得的经营性补偿款由被告领取。在涉案房屋出租期间,因拆迁所得的经营性补偿款利益应归属于承租方(即原告)所有,该笔拆迁款是对原告无法办学的补偿,被告无权领取。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法裁判,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刘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该证据收条时间为2011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原告据此证明于2011年3月5日缴纳了租金,被告给原告一定的时间用于装修房屋的陈述相一致,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认证。2011年4月1日,原青海省海东地区行政公署作出东署办[2011]52号《关于印发海东工业园区曹家堡临空综合经济核心区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对原平安县小峡镇古城崖村、石家营村、柳湾村、上红庄村、下红庄村五个村,互助县高寨镇曹家堡村、中村、东村3个村进行征收,具体面积以勘测定界为准。原告南某于2011年6月在平安区小峡镇下店村开办小峡镇彩虹艺术幼儿园,为满足办学需要,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1日签订《房……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于原告南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165900元,本案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