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016)青28民终228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28民终228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经查,汽车二队家属院的资产属于破产案件遗留资产,由上诉人某公司代为管理。汽车二队家属院平房属危房,院墙系危墙,上诉人某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管理人理应承担该危墙安全管理责任。其在与上诉人马撤拉签订的合同中即没有约定马某甲及时拆除危房的期限,也没有针对危房采取任何方式进行避险,上诉人某公司管理上存在瑕疵,具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马某甲在拆除房屋和院墙期间,对汽车二队家属院的平房及院墙负有管理责任,属于共同管理人,共同管理期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合理的注意及管理义务。上诉人马某甲虽在部分危房及危墙上张贴了通知,进行了加固,并且通知危房周边的部分住户。但其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阻止过路人员尤其是未成年人在对自己的行为后……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青海省某公司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青海省某公司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某公司某公司赔偿上诉人马某丙、沙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合计198013.3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变更青海省某公司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马某甲赔偿上诉人马某丙、沙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合计198013.36元,扣除已赔偿的3万元,剩余168013.36元,于判决生效之……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退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