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西宁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02民初238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民初23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共计49480.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S0071161),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华庭仁和国际小区(门牌已隐去)楼1单元1302号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总价款为379628元,原告于2011年4月29日前交付首付款119628元,余款260000元办理公积金贷款,被告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应当在办理交房使用后360日内将原告的产权证办理完毕,但直到2014年2月26日被告才向原告交付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5年2月21日前为原告办理产权证,至今,被告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违约金共计49480.56元,即379628元×5.35%(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30%÷365天……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刚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于交付房屋后的360日内办理完毕产权证,被告至今未办理产权证,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办理交房使用后360日内,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被告出具的交费收据和物业服务合同能够确定其交房……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刚某逾期办证违约金43929.9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