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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02民初90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西宁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02民初90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02民初90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陈峥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22493元;2.本案诉讼费及伤残鉴定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某建筑公司西宁分公司雇佣,在2017年1月6日早10时,在广西一建承建的汇鑫市场地下室,进行消防报警系统作业时从4-5米高脚手架坠落,当场受伤,事后由工友及工地领导送至西宁市武警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原告因坠落事故导致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双侧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头皮血肿等10余处损伤,并入院接受治疗,于2017年1月12日接受相关固定术手术,于2017年1月20日出院恢复,并要求三月后进行康复复查。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药费26488.40元,该费用已由三被告相关工作人员垫付。由于原告仅是农民工身份,无法了解本案中具体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关系,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因原告受伤时,就是在完成汇鑫市场地下室消防报警系统作业,从而导致的事故发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提交的借条及协议书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且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予以采用。被告广西一建、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另,原告曹某申请证人出某,某公司地下室进行施工作业,原告曹某确实从脚手架上摔伤,但二证人对承建方情况均不知晓。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6日,原告某公司地下室进行施工作业时从脚手架上摔落,同日前往武警青海总队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双侧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头皮血肿,于2017年1月20日出院,共计住院14天。原告某公司自认已由其全部支付,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曹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经某公司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门诊复查费1488元、伤残赔偿金67218元、误工费17280元、护理费83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5655元、住宿费600元、后续治疗费11500元,合计112781元;二、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陈峥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