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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合同纠纷(综合)诉讼案例:(2020)青0104民初1152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合同纠纷(综合)诉讼案例:(2020)青0104民初1152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04民初1152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理赔款57668.18元和逾期保费2759.46元(2019.4.22--2019.8.12),共计60427.64元;2、判令被告以尚欠全部款项60427.64元(理赔款+保费)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按每年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2日,被告向某银行和某小贷公司借款113000元,借款期间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金安小贷代理民生银行与被告订立了《借款合同》。同时,被告(投保人)就该笔借款以民生银行和金安小贷为被保险人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证保险,与原告订立编号为No.2P(身份证号已隐去)的《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该保单约定:被告如未能按照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欠款的,则由原告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因被告于2019年5月22日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民生银行和……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投保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原告接受并出具保险单,双方之间形成信用保险合同关系,合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逾期八十天,视为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原告按约向贷款人承担信用保证责任,代偿剩余借款本息。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及保险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原告将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调整为按年利率24%进行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被告应当按约履行。原告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7668.18元及逾期保险费2759.46元,共计60427.64元。二、被告张某以上述未付理赔款和保险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诉讼费655.3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