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2017)青0121民初200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21民初200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霍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17元(6936元×70%+7425元×70%+2964.66元×70%=1221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纳的利息1597.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三方收购安置《协议书》,双方至此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被告拒不履行义务,无奈原告起诉至大通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办理个人档案的转移手续。直至2017年1月19日被告才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原告从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无法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根据青人社厅发[2009]47号文件、宁人社局发[2016]319号文件精神,原告自2014年11月起属于“405……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NO:266639),证明了原告霍某等三十一人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的名义向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交医保基金91904.46元,人均为2964.66元的事实,与原告某银行西宁市城中南山路支行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相印证,大通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灵活就业人员接续(补缴)养老保险通知单》、《青海省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专用缴费票据》证明上述费用由原告个人交纳,被告关于该笔金额已经交纳,给原告不存在造成损失的异议不能成立,该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原告提供的《劳动保险监察投诉登记表》,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的异议成立,该证据在此节上不具有证明效力;青劳社厅发【20……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化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霍某赔偿付经济损失12128元及利息159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承办律师紧扣解除程序与证据规则展开论证,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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