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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劳动劳务纠纷诉讼案例:(2018)青01民终198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劳动劳务纠纷诉讼案例:(2018)青01民终198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民终1988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本案中,某公司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涉案建设施工项目购买了工伤保险,某公司为用人单位,陈某系农……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某工程公司青海分公司、某工程公司、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马某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赔偿给付陈某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2242元;四、某公司对马某赔偿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工资标准的举证、解除程序是否合法是常见争点。承办律师围绕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劳动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