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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劳动劳务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0122民初1029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劳动劳务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0122民初1029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2民初102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胡成芳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马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58338元、误工费38430元、护理费1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63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28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以上共计1210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3日,原告受被告赵某雇佣,前往青海省××县进行施工。2018年8月28日,原告在施工现场被冶某驾驶的大型渣土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茫崖行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8月31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共住院3天,住院期间产生了医疗费2796元,被告马某甲作为工地老板在原告受伤后共支付赔偿金9796元,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乙系多发盆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已花费各项费用且数额巨大,并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已无力继续承担后续产生的各项费用,事故发生至今,原、被……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乙受被告马某甲雇佣在马某甲承包的工地务工,原告马某乙、被告马某甲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告马某甲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马某乙要求被告赵某、冶某承担民事责任,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某甲关于原告受伤与自己无关,原告是自陷风险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故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某甲支付医疗费、微信转账,应在其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结合当事人诉求及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费用分析认定如下: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及伤者受伤程度确定;参照2018年西宁市部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表计算,原告马某乙伤情为多发盆骨骨折住院3天,伤残程度为十级,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护理期……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甲赔偿原告马某乙经济损失72972元。限被告马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马某乙要求被告赵某、冶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马某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胡成芳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工资标准的举证、解除程序是否合法是常见争点。承办律师围绕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劳动权益。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