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015)宁民一终字第352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5)宁民一终字第352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公司具备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某公司与之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看,除材料供应外,某公司实际是将100某工程公司施工,而非部分劳务,某公司将某公司施工,其仅仅提供材料而不实际施工,属于转包性质。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单位,组织人员设备完成工程并支付劳务人员的报酬是其基本的义务和责任,其将工程转包给他人,由他人替己完成工作,由其对转包部分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而且,在因拖欠民工劳务报酬,当地社会保障部门介入后,某公司非但不向提供劳务的民工直接发放报酬,仍然将款项支付给索昂旦巴,导致索昂旦巴得款后下落不明,民工索要报酬无着,某公司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某公司或索昂旦巴付清工程款,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某公司某公司资质签订,该合同……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佘某、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赵某劳务工资9660元;二、变更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索昂旦巴、某建筑公司、某建设公司对上述劳务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撤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承办律师紧扣解除程序与证据规则展开论证,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