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102民初3953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02民初395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浩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63000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份原告经被告招工至果洛州维斯特铜矿进行劳务工作,工作内容主要是车间维修、地平边沟等,双方约定按原告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工资,完工后即结算工资。2014年10月份原告完成了工作任务,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的工资,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被告欠付原告瓦某劳务工资63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清欠付原告的劳务工资,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故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被告夏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支付的75000元为案涉工程的劳务费还是班玛工地的劳务费。被告的转账记录中虽未显示给付的款项性质,但从庭审过程来看,案涉工程的债务为先到期,且班玛工地双方至今未结算,对是否拖欠班玛工地的劳务费需原被告及苏国锋三人结算后才能确定,在此情形下,被告支付的款项应当认定为支付的是先到期债务,欠条中确认被告拖欠劳务费为63000元,被告已支付75000元,故双方的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瓦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承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浩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承办律师紧扣解除程序与证据规则展开论证,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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