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2019)青0102民初2244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02民初224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350元(1850元*11个月);2.要求被告补发原告自2018年6月起至本案裁判文书生效时止的工资[暂计算至2019年4月的工资20350元(1850元*11个月)];3.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1800元(1850元*14个月*2);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6年入职被告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担任设备管理员一职,在被告单位工作已超过十年,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单位应当向原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另,根据(2018)青0102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但被告单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拒绝原告到岗上班,显见被告态度极为恶劣。鉴于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诉求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问题。在前次诉讼中,原告的诉求为要求撤销被告青海民族大学于2018年5月8日做出的校人字(2018)60号《关于对外聘人员王某同志的处理意见》。本次诉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要求被告补发原告自2018年6月起至本案裁判文书生效时止的工资,前次诉讼与本次诉讼所基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诉求,原告自2006年9月起,原告一直受聘于被告青海民族大学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青海民族大学支付原告王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350元;二、被告青海民族大学按月工资1850元向原告王某支付自2018年6月至本判决生效期间的工资;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承办律师紧扣解除程序与证据规则展开论证,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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