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018)青0102民初154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02民初15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人工工资145000元;2.判令第四被告在未付清工程款中连带支付原告人工工资14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费用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被告韩某于2018年2月9日给付原告40000元,故当庭将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从145000元变更为105000元。事实和理由:第四被告将城东区联合佳苑居住小区项目发包给第三被告,由第二被告施工,第一被告为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原告等25名农民工在工地从事泥瓦工,受雇于李华荣,经结算李华荣尚欠原告等人人工工资215000元,并于2016年9月6日出具同意由梁长春支付。李华荣从梁长春处分包工程,梁长春于2016年9月出具欠条欠李华荣人工工资215000元,梁长春又从第一被告处承包工程,第一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2016年11月24日向原告支付40000元。2016年11月27日第一被告就……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袁某在被告韩某实际负责的榆树滩工地即联合佳苑提供劳务,被告韩某认为原告主张并非其直接所欠,但韩某在原告所持有的欠条上载明"同意此款从财务账上支付,从梁长春账中扣出"并签字确认,并且韩某向原告袁某已实际支付款项110000元,其中被告韩某的财务工作人员陈丹向原告袁某转账时标注"联合佳苑砌班组人",可确认被告韩某认可该款项为原告在榆树滩工地提供劳务所得并同意由其支付,故被告韩某应当按其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被告某公司认为其并未承建榆树滩工程,某公司签订任何施工合同,故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某公司提供的《锦峰·滨河苑小区二期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涉及榆树滩项目,某公司在乙方处盖章确认并有韩某签名,结合西宁市城东……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某人工工资105000元;二、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公司、被告某建筑公司、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承办律师紧扣解除程序与证据规则展开论证,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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