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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劳务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6)青02民终21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海东劳务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6)青02民终21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2民终219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某公司建设的龙祥佳苑小区砌砖工程。二原告于2014年9月到12月份到被告承包的工地打工,当时约定砌砖每方工资120元。2014年12月29日工程结束,经测量二原告砌砖270方,被告应给付二原告工资32400元,可被告只给付了11480元,尚欠20920元,被告写了条子并让二原告签了字,后经原告方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不予给付。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某雇佣二原告去他承包的工地上干活,理应给付二原告劳务工资,干完活后,被告李某给付了二原告部分劳务工资,尚欠20920元至今未给付。现二原告要求被告李某给付尚欠的20920元劳务工资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祁某、童某劳务工资2092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23元,由被告李某负担。上诉人李某不服,上诉称:2014年上诉人某公司建设的……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以已向被上诉人祁某、童某支付了20920元劳务工资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庭审中自认的事实相互矛盾,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双方间约定按80%结算和给其他人给付劳务工资的过程,但不足以证明已给被上诉人全部支付完毕,且上诉人未提供款项已付清的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上诉人李某承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承办律师紧扣解除程序与证据规则展开论证,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